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