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