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 (二)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