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