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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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