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