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