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