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五章 签发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签发 第二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经核对无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名后,作为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