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