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