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