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