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