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