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