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