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