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