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