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