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防尘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