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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二、

5. 咨询服务

二、 能用于第一项中各系统的如下各项:

(一) 弹道导弹的各级 (二) 火箭的各级 (三) 导弹再入飞行器 (四) 用于上述第(三)项的陶瓷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五) 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烧蚀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 (六) 用于上述第(三)项的、用热容高的轻质材料制造的热沉装置及其部件 (七) 为上述第(三)项专门设计的电子设备 (八) 推力大于或等于90千牛顿的可贮存推进剂液体火箭发动机 (九) 总冲大于或等于1100千牛顿·秒的固体火箭发动机 (十) 能使射程为300千米的弹道导弹的精度达到10千米或以下圆公算偏差的制导装置 (十一) 推力矢量控制系统 (十二) 弹头保险、解保、引信和起爆装置 (十三) 为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与设备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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