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扩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