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七十一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第十章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