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装配或者维修后将制成品复出口。
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加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可以依法转为内销。转为内销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属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或者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的,应当取得配额证明、许可证或者关税配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