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的;
出口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畜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