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