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