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