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