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