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八章 海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海损事故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船员死亡事故,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在港内由于船方或港方人员的过失,造成对方损害或伤亡事故等,应保留现场,双方都应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如果发生纠纷,当事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港务监督申请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范围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