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尽速用电报或无线电话向港务监督报出扼要报告。在港区以外发出的海损事故,船长应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在港区内发生的海损事故,船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港务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