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六章 防止污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防止污染 第三十八条 如船舶在港口和沿海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将经过情况分别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航海日志,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扩散。如需采用化学剂处理,应提供化学成份说明书,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