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爱护航道设备和助航标志,如损坏了助航标志、港口建筑或其他设施,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并应负责恢复原状或偿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