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条 船舶航行应遵守航行规定,维护航行秩序,如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有沉没危险时,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并尽力采取有效措施,驶离航道,避免妨碍交通和危及其他船舶。如果船舶已经沉没,船方应及时在沉没地点设置临时信号标志。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