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