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