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承包者。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