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第十六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方石油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 第十九条 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