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