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