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9月)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9月)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三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