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月) 第十条

第十条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缴纳矿区使用费。

前款企业的雇员,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