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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 第二十五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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