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