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