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第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