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