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 第九十七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